不予冲回已经扣减的个人虚拟贷款风险金。以收本挂息、列支清收奖励费用、核销等形式收回的,扣减的个人虚拟贷款风险金不予冲回。
以本行股金抵冲个人虚拟风险金,应办理转让手续,自办理转让手续日起,股权由受让人享有。在规定的两年清收期限内,收回不良贷款的,转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回购。超过清收期限,依本规定处臵完责任贷款保证金的,不再享受回购权利。
第二十七条 实行挂薪停岗清收制。
从2013年1月1日起,凡认定为违规责任的不良贷款,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以本笔不良贷款责任比例扣减相关责任人个人虚拟风险金,个人虚拟风险金账户余额不足的,由相关责任人按责任比例及时全额交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在不良贷款发生的次月相关责任人未及时交足贷款保证金的,实行挂薪停岗清收,挂薪停岗期间只发基本保障工资和存款绩效,其余工资提存到个人工资专用账户,个人工资专用账户由计划财务部管理。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与本行订立3个月期限内的收回计划,限期内收回不良贷款或按责任比例全额交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的,人力资源部凭风险管理部出具的书面函通知计划财务部等额返退挂薪。3个月内不能收回不良贷款或未及时补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的,挂薪一律不予返退,并在限期的次月对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实行停岗停薪清收,停薪停岗期间只发基本保障工资和存款绩效。
第二十八条 实行停薪停岗制。
从2013年1月1日起,凡认定为违规责任的不良贷款,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用虚拟风险金抵冲,由相关责任人按责任比例及时全额交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在不良贷款发生的次月相关责任人(包括调查岗、复查岗、审查岗、审批岗及其他业务操作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未按责任比例及时全额交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的,对其实行停薪停岗。停薪停岗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和存款绩效工资。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不良贷款损失赔偿制。 (一)对个人不良贷款损失赔偿。 1、对工作责任形成的个人不良贷款,因清收处臵不力产生损失的,由清收处臵的相关责任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相关责任人赔偿总额不低于不良贷款的50%,责任赔偿比例由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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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小组确定。
2、从2013年1月1日起,对违规责任形成的个人不良贷款,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在逾期之日起两年内未收回的,且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由相关责任人按总行不良贷款责任通知书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不良贷款损失。
其赔偿损失额度计算公式:
净损失×责任比例×赔偿比例=赔偿金额 损失额度赔偿比例:
⑴净损失5万元(含)以下,相关责任人赔偿100%;
⑵净损失5万元至20万元(含),相关责任人赔偿80%; ⑶净损失额20万元~50万元(含),相关责任人赔偿70%; ⑷净损失额50~100万元(含),相关责任人赔偿50%;
⑸净损失额100万元(不含)以上,其相关责任人赔偿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其单个责任人赔偿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五年内免予新的经济赔偿,五年后又发现有违规贷款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继续实施经济赔偿)。
3、对违规责任形成的个人不良贷款,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论金额大小,由相关违规责任人按其责任比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尽职的相关责任人按其责任比例等额扣减个人虚拟风险金),不受单个责任人赔偿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规定;因责任人向客户(借款人或保证人)借款、充当资金掮客等违规问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不受赔偿总额的限制,即使被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仍须向其追索赔偿的全部责任。
(二)对公司类不良贷款损失赔偿。其赔偿金额限于对该不良贷款经法律程序结束后仍未受偿的部分,依据认定的责任比例和责任大小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具体标准按损失额度赔偿比例执行。因责任人向企事业单位借款、充当资金掮客等违规问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不受其责任人收入水平高低(赔偿总额)的限制。即使被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仍须向其追索赔偿的责任。
(三)对规范、落实、处臵、盘活前手人的不良贷款,由原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管理或清收处臵不力产生损失的,由清收处臵的相关管理责任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相关责任人赔偿总额不低于不良贷款的30%,责任赔偿比例由不良贷款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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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确定。
(四)公司类不良贷款对本办法实施前的存量不良贷款,后手人接手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的(不须提虚拟风险金),且在接手、发放、管理、处臵不良贷款中,已正确履行职责,未出现人为的管理和风险处臵责任,不承担其赔偿责任。对本办法实施后的增量不良贷款(盘活不良贷款除外)及新介入的客户,出现风险损失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经总行审批的贷款,出现不良贷款损失,由本行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实施对市场营销、授信评审、信贷管理、资产保全、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审计稽核等部门及本行贷审会成员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价,实行尽职免职,失职追究相应的责任,其单个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由本行人力资源部门核定)的5倍。
(六)不良贷款损失赔偿,可用其本人扣发的工资赔偿,也可用缴存的“不良贷款责任保证金”赔偿,也可由个人申请以个人提存的风险备用金进行直接赔偿,也可用本人及家庭成员持有的本行股金、住房公积金赔偿。在两年宽限期内未收回又不主动赔偿的,经本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小组研究后直接从个人提存风险备用金所有账户中扣收。
(七)对同一笔贷款违反多个违规类型的,择其重进行赔偿。 (八)对盘活转据、资产重组类贷款所形成的损失,根据信贷档案资料及调查的具体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处罚标准由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三十条 实行不良贷款延期问责制。
从2013年1月1日起,对新从事信贷业务两年内(含两年)的信贷人员,实行不良贷款延期问责制。其中:认定违规责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良贷款,责任清收处臵期限为6个月;认定违规责任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贷款,责任清收处臵期限为3个月。其问责追究方式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相同。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不良贷款薪酬延期支付制。不良贷款发生后,有本法第二十三条情节的,对信贷单位负责人实行薪酬延期支付。
第三十二条 实行违规责任纪律问责制。对违规责任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除采取交足全额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停薪停岗限期收回、全额赔偿不良贷款损失、扣减行员积分等行政处理外,还视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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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违规情节、处臵结果、不良贷款损失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同一责任人笔数较多或金额较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贷款损失超过最高赔偿限额的,从重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对因发放违规责任的不良贷款被停薪停岗满两年未收回或未处臵且不予赔偿不良贷款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不良贷款在逾期3个月以后仍未收回的,由市场营销部停发该笔不良贷款绩效。
第三十四条 两年内如不良贷款全额收回,风险保证金退还相关责任人,如未能收回,风险保证金抵偿不良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良贷款赔偿后全额收回的,由责任人向风险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负责人确认,报风险管理部同意后,将已赔偿保证金款项退还至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员工贷款、员工家属贷款形成不良后,从贷款逾期次日起,对该职工实行停薪停岗清收,清收期限至贷款偿还结束,清收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和存款绩效。
第三十六条 责任人对责任贷款进行赔偿后,由总行对责任人赔偿部分出具债权转让证明。
第六章 老不良贷款责任处置
第三十七条 对2003年9月1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只要是同借款人落实真实有效的还款计划的,或借款人诉讼时效未丧失或经法院执行终结的,一律免责,原扣发的工资不退回,享受同等住房补贴待遇。
第三十八条 对2003年9月1日后至2008年9月26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对非违规行为形成的不良贷款且借款人诉讼时效未丧失并逐笔落实真实还款计划的一律免责。原扣发的工资不退回。享受同等住房补贴待遇。对因违规行为形成的不良贷款已处臵结束的,可享受同等住房补贴待遇。
第三十九条 对2008年9月26日后至2010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对非违规行为形成的不良贷款,在借款人诉讼时效未丧失,逐笔落实真实的还款计划,经诉讼进入执行程序的,实行扣发工资充抵责任贷款,同时落实责任赔偿计划后免责。享受同等住房补贴待遇。对因违规行为形成的不良贷款已处臵结束的,可享受同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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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待遇。
第四十条 对2011年1月1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对非违规行为形成的不良贷款,对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内容实行尽职免责。相关责任人已用风险金或保证金充抵本人应承担的责任金额的,享受同等住房补贴待遇。对因违规行为形成的不良贷款已处臵结束的,可享受同等住房补贴待遇。
第四十一条 对因违规责任而停薪停岗的人员,停岗期间仍未对责任贷款清收到位的,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个人申请,本行风险管理部受理核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会办认定,报总行党委审议同意后恢复上岗。相关责任人与总行签订赔偿计划,每月从工资中扣取50%的赔偿资金,本行财务部负责存入个人赔偿保证金专用账户,每年末统一划转扣收。具备条件:
(一)停岗期间正常参与所在单位的经营活动,积极完成单位布臵的各项工作;
(二)停岗期间积极清收经手的不良贷款,借款人诉讼时效未丧失,逐笔落实真实的还款计划并按期落实到位的;
(三)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能力一次性赔偿到位的;
(四)贷款产生不良过程中,有外界因素的介入,或其他客观原因的存在,但在提供相关证据的前提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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