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的村民,本村的所有村民都有权参加村民自治,在村民委员会中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机会成为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为体现这个特点,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任命、指派或者指定。另外,村民自治中还规定有村民会议制度的内容。村民会议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基本途径和方式,是由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对自治范围内的事情进行讨论、审议和决定的组织形式。通过直接选举和村民会议,都可以强农民的民主意识,激发农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涉及选举、土地确权、村政事务的案件,选举记录、村民大会记录、村民代表会记录,都可以为案件审判提供线索。
(二)家族宗派
在今天,家族宗派因素仍然在农村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以延庆镇为例,45各街村中,名字叫X家堡、X家营的有十几个,大部分村的居民有一半以上都互相沾亲带故,有的村甚至有五成以上的人都姓一个或两个姓氏。庞大的家族网络和宗派关系成为了决定村中事务的重要因素,平时很少来往或者关系一般的家庭,一旦遇到了选举、基建、拆迁等重大事项,就会自发的团结起来,形成强大的合力。各家族之间、大家族与外姓人之间、家族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成为产生诉讼的原因之一,有时可能会发展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也会成为案件解决的阻力。对于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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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先将家族中地位最高、最有号召力或作为组织者的当事人的案件解决,其他案件往往会迎刃而解。
(三)村规民约
我国农村社会存在着典型的法律多元状况,即现代的“国家法”与传统的“民间法”两种法律体系共存的状态。一方面,我国法律的基本框架和诸多细节多是依据西方的一些现代法律原则,借鉴西方的法律模式而制订的;另一方面,农民们仍然习惯于传统的行为规范和习惯。一旦发生纠纷,它们首先求助于这种民间规则。无论是国家所定的正式法律规范,还是广泛存在于农村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其他一些非正式规范和惯例,都可以成为农村法治化进程中的宝贵法治资源。在这样的现实环境下,为使审判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不违背国家法律的村规民约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四)村党支部、村委会
一位长期从事基层农村工作的同志这样告诉笔者:解放后村支书、村主任的作用和权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生产队时期,村干部掌握了“打公分”的权力,那时的村干部权威极高,又是农村生产的组织者,“一跺脚全村乱颤”。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刚刚实行,农民各干各的,村干部也很少主动管村里的事,那个时期在农民心目中村干部几乎是可有可无。第三阶段是近十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发展,随着城市地域的向外扩张,大量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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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村干部,尤其是村支书、村主任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凸现出来,村干部又回到了村政事务的中心舞台。这位同志的描述不无道理。村级两委(村党支部、村委会)的作用包括调解民间纠纷,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因此,村两委在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调处村内矛盾、解决村内问题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充分发挥村两委的作用,可以对提高涉农案件调、撤率起到一定的作用。
(五)讲法律与讲道理
延庆镇司法所的一位同志曾经深有感触地告诉笔者:“对于农民讲法律不如讲道理。”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重人伦的文化。在这种人伦文化的影响下,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呈现出独有的特殊性。在法律的运行和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更加重视人的因素,将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好坏的根本归咎于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的善恶。
就法律意识方面来说,中国农民在几千年人伦文化的影响下,仍然重“人治”超过重“法治”,在农民的习惯思维里,遇到纠纷仍然希望通过有权威的长者或者中间人的调解解决问题,“生不入官门”和“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使他们在内心深处对法律和法院仍然有着恐惧感和排斥感,一位去法院参加过诉讼的农民曾对笔者说:“坐在法庭里,看见法官一进门,我就开始出汗,想了一晚上的话也说不机敏(延庆方言,指明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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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在镇里说事自然。”农民往往习惯把各级党组织或政府作为评理、说事的最佳地点,因为那里的工作人员讲道理多过讲法律,那里的工作人员可以和他们平起平坐,甚至坐在炕头上跟他们讲。他们希望遇到“明白人”或者清官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而法院和法官对于他们来说是高高在上且不近人情的。正因为这种心理,许多农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后,不是诉诸法律,而是千里迢迢地去上访。
就法律知识方面来说,现阶段,农民的法律知识还相当贫乏,又缺少专业法律工作人员的帮助,所以,在涉及农民的诉讼中,不可避免的更愿意讲道理。一般情况下,在交流中,人总是习惯多谈自己较为了解的事情,不愿涉及自己不懂的事情,这种心理使农民在诉讼中更愿意谈道理,而不是谈法律。人对于不了解的事物总是容易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在诉讼中,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农民易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他们习惯在法律和道理之间画上等号,习惯用一个地区或一个家族流传下来的“道理”解决问题,当这个“道理”并不能完全作为判案依据时,他们往往感到难以臵信,一旦败诉,他们会习惯性的认为裁判不公,而最直接的理由也往往是“这个判决没道理。”
从总体上来讲,中国农民是十分纯朴、善良的,只要不影响切身利益,几千年来他们习惯了安分守己、安贫乐道,但是,一旦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时,他们又是最固执、最激烈的人群。如前所述,大多数农民本不愿轻易到法院打官司,一旦走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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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对判决的期望值就会极高,他们认为法院是最讲“道理”的地方,但是,恰恰相反,法官们做思想工作、“讲道理”的水平远远落后于乡镇干部,法官讲的往往是对他们许多人来说如天书般艰涩难懂的法律。所以,在处理农民为当事人的案件时,过多的法言法语并不一定能起到很好效果,把大段的法条“翻译”成通俗易懂的道理,在庭审中正确引导当事人的思路,适当的从法律和道理两个方面向当事人解释判决的根据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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