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活动,维护集团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的招标管理。
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集团公司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人公开交易条件和要求,由若干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标管理,包括招标范围与权限、招标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实施等全过程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招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 集团公司招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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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法、合规、合理,务实有效; (三)集约、受控、竞争,择优选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部招标办)为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设在物资采购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集团公司招标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管理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的审核、审批;
(三)组织招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 (四)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 (五)指导、监督、检查集团公司总部和所属企业的招标工作;
(六)协调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招标管理的相关工作。其中:
规划计划部负责重大招标项目的立项、年度投资计划依据的审查。
法律事务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负责处理重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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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项目的法律纠纷。
监察部负责重大招标项目的运行监督,负责招标活动中违纪违规事项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审计部负责重大招标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 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管理权限内招标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审批;
(三)负责编制本专业招标技术规格书标准文本; (四)负责本专业招标评审专家人选的推荐; (五)协调解决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所属企业应当明确招标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单位招标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管理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审批;
(三)负责总部管理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的报批;
(四)负责招标评审专家库中本单位专家的管理与信息维护; (五)负责本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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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组织本单位重大招标活动; (七)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招标工作; (八)协调解决本单位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具有工程、物资、服务采购权限或职能的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招标,业务上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监督与指导。
第三章 招标范围与权限
第十一条 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二)单次采购估算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
(三)单次采购估算额低于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年度范围内同类项目总采购估算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需要招标的项目。 除上述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所属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并报总部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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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招标项目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集团公司商业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而不适宜招标的; (三)潜在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商少于三家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影响功能配套性的;
(七)集团公司内部企业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服务并具有明显优势、能够满足实际需求的;
(八)与原设备配套或维修用的部件或零件的; (九)已通过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招标并在有效期内的; (十)集团公司战略合作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商框架协议中对工程、物资或服务采购有明确约定的;
(十一)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
前款所列情形称为可不招标事项。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按照招标项目性质和单次采购估算额将招标项目划分为一、二、三类。一类、二类招标项目由集团公司总部管理,三类招标项目由所属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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