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一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单次采购估算额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含工程承包项目);
(二)单次采购估算额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
(三)单次采购估算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服务项目; (四)总部机关单次采购估算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物资采购、服务项目;
(五)总部集中采购项目及其他应纳入总部管理的招标项目。 第十五条 二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单次采购估算额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含工程承包项目);
(二)单次采购估算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
(三)单次采购估算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三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招标项目; (二)集团公司总部授权管理的其他招标项目。 第十七条 一类招标项目在招标前,所属企业应当将招标方案报总部招标办,总部招标办根据招标项目涉及专业和管理特点,会同规划计划部、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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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后予以批复。评标结束后,所属企业应当将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报总部招标办,总部招标办会同规划计划部、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对招标过程进行规范性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二类招标项目,所属企业应当将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报主管专业分公司审批,同时抄报总部招标办备案。
三类招标项目由所属企业自行管理。
所属企业报总部及专业分公司审批的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应当先履行本单位内部审批手续,并由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统一报送。
第十八条 总部机关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应当在招标人初审后报总部招标办审核同意,对于重大招标项目,总部招标办应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审批。总部机关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物资、服务招标项目由招标人自行管理。
第十九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不招标的项目,在履行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不招标的事由和采用其他方式的实施方案,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过程监控。
第四章 招标评审专家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对招标评审专家实行总部和所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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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管理,按照统一标准建立统一的招标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总部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人选由有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或专家所在单位推荐,并经专家本人同意,报总部招标办批准。所属企业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由所属企业招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及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 招标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有关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审核工作;
(二)承担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提出评标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三)参加有关招标质疑问题的审议;
(四)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项目评审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招标评审专家参加有关招标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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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二)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
(四)与招标项目、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六)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二十五条 招标评审专家承担的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对招标评审专家的能力、水平、诚信等方面进行考评。
对考评不合格者,或在招标活动中严重违规违纪者,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统一业务管理。总部招标办参照招标代理机构国家认证制度,对集团公司内部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集团公司甲、乙级资格认定,颁发统一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甲、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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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机构队伍和业务建设。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四)具备国家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总部招标办和所属企业招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内部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并每年对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业绩考评,内容包括:代理业绩情况、机构人员情况、质疑及有关问题处理情况、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业绩考评不合格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三十条 总部招标办每年一季度公布认可的集团公司内部及外部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作为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依据。
第六章 招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招标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实施: (一)已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安排,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复,资金已经落实。初步设计批复前的提前招标项目,已获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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