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3)

2020-06-28 11:59

(二)招标所需的技术标准、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已经确定。 第三十二条 招标项目应当按照不高于批准的概算投资额度或财务预算额度进行限额招标,超额的作废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投资或预算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招标实施中招标准备、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环节,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集团公司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集团公司指定信息平台发布招标信息,并按管理权限履行招标方案备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审批手续。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通过集团公司指定信息平台发布招标信息,并按管理权限履行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的报批及备案手续。邀请的承包商、供应商、服务商应当优先在集团公司相应的资源库中选择。

第三十五条 招标项目优先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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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并按管理权限取得招标管理部门资格认可的,可自行招标。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从总部招标办认可的名单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采用邀请招标的,资格审查可列入评标内容,与评标工作一并开展。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说明招标项目依据、招标数量、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时间要求、估算金额、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理由、评标及授标原则、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等。委托招标的,应当提出拟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的,应当列出拟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及理由、产生方式等。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采用国家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颁布的标准文本,并优先采用集团公司颁布的标准文本。集团公司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并应优先满足企业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

第三十九条 对于采用邀请招标且不涉及编制技术方案的经常性项目,在征得全体潜在投标人同意后,可适当缩短商务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但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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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招标文件履行审批手续后可按成本价向潜在投标人发售。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使用招标费用,不得乱收乱支。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需要设置标底的,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当与招标文件完全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标底的确定。标底在开标前密封保存,不得泄漏。标底不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名单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提出,其中业主、招标机构等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为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并应当兼顾区域和专业技术特点。评标委员会名单按招标管理权限报招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形成评标报告。评审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签署相关承诺书。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形成招标总结,并附评标报告,按管理权限履行报审手续。

第四十六条 拟授标建议审批通过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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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人,同时在集团公司指定信息平台发布中标信息。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中油法字〔2007〕156号)办理合同审批或授权手续。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招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和归档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九条 集团公司招标实行由法律、监察、审计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把关的机制。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法律、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招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招标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

第五十一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员工对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对举报人依法进行保护。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及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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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泄密或误导、干扰评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08〕528号),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外部招标代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除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取消其在集团公司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在集团公司指定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投标人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其退出投标,已确定为中标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投标资格,并在集团公司指定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部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国内工程建设项目及物资设备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油计字〔2005〕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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