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专项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级组织单位完成项目财务验收后,应当将验收结果报科技部、财政部、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科技部、财政部会同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财务验收结论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财务验收工作的规范性和工作质量等。
省级组织单位完成项目验收后,应当组织编制成果推广方案,并落实成果推广所需经费。
第三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逐步建立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对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良好、成果推广方案执行效果显著、管理经验先进的,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所在省开展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领域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逐步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省级和基层组织单位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使用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于非保密项目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违规使用专项经费行为的公开。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取消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调减或取消所在省未来三
年的申报项目数量或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二)不按承诺落实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 (三)不及时编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五)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监督检查不力; (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财政经费;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