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315论儒家慎刑思想对当今社会的价值(4)

2020-08-09 18:18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论儒家慎刑思想对当今社会的价值

断;肯定了教师的作用和价值;在教学方式方法上,主张因材施教,循序渐进,启发诱导,身教重于言教;强调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提出了很多深刻的家教理论。儒家关于道德教育的这些阐述,虽然其目的在于将人们改造成为统治阶级所需要的人才和顺民,但如果剥离其受历史、阶级局限的思想内容,仍有许多精华可供我们借鉴。

2.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

自周公以来,儒家已能认识到刑罚的目的是劝民为善,而不单纯为了惩罚。治狱的目的不是为了杀人立威,而是为了惩一劝百,制止犯罪,从而转祸为福。儒家提倡要刑罚适中、刑当其罪、罪刑相称。周公认为要认真对待治狱之事,慎重断案,不滥用刑罚,要十分谨慎地使用“中罚”,用刑不可偏重,也不可偏轻,要使邢当其罪。孔子继承了周公的“中罚”思想,从其中庸哲学出发,主张刑罚要适中,断狱用刑都要合乎中道,要公平正直,不枉不纵。荀子也主张罪刑相称的法律原则。他说“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强也。”所谓“公平”、“中和”就是说定罪量刑应该轻重适当,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恰如其分。只有刑罪相称,才能体现刑罚的威严,刑罪不相称,刑罚就会失去作用。为此,荀子既反对轻罪重罚,也反对重罪轻判和有罪不罚。可以说儒家的这些观点与我们现代刑法中的罪行相适应原则不无渊源关系。

3.德刑并举,以法律促进道德之完善

儒家虽然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力倡“德主刑辅”、“先德后刑”的慎刑思想,较为重视两者后果的不同,认为德治对人心的影响是积极的,刑法的后果则是消极的,而更青睐于德治。但他们也深知刑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也是必不可少的,在某些情况下有着德治不可替代的效力,而从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当道德教化不起作用时,仍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儒家的德治论在与法家的法治论相对峙过程中,吸纳了法治论中的合理成分,使之更加全面、系统和深入。自汉代以后,先秦德刑观的理想主义色彩逐渐被客服,汉以后的统治者虽然在理论上标榜“德主刑辅”,但在具体实施上,在统治方法上,实际上却是“刑主德辅”,这也表明,中国历代的统治者,包括统治阶级的思想家们,虽然高谈仁义道德,但实际上也并不认为道德万能,从未忽视刑罚的惩戒功能。

道德是法律的追求目标,法律史道德的实现手段。道德和法律各自从来都不是万能的,如果两者偏废其一,这个社会将是不可想象的。在社会生活中,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有着各自不同的领域和效力,存在着功能上的互补性,对于那些非对抗性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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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道德调节可以充分发挥其效力;而对于对抗性矛盾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道德调节的效力则非常有限。因此,在道德水准相对较低的社会阶段中,必须健全法制化的惩戒机制,使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同步进行。法制建设的目的是抑恶,而道德建设的目的是扬善,只有抑恶才能扬善,抑恶是扬善的先决条件和有利保障。只有德刑并举,两手齐抓,综合治理,才能使社会稳定、协调发展。道德与法律,在我们建设社会之一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甚至在一定时期将“道德入律”或“道德法律化”也将会成为我国的法制特色。道德与法律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彼此促进的关系,对二者关系的恰当处理和运用,对于有效地预防和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提高公民的道德修养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五、结语

中国古代社会,从夏朝到清朝,历代统治者颁布了残酷的刑罚,滥施重刑、酷刑,充分体现了法律实践中的重刑主义性质。先秦法家的重刑主义思想乃是自然经济和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必然产物。历代统治者也强调礼法并用,把儒家伦理纲常作为制定法律的根本指导思想,尤其是儒家思想中的“慎刑”主张,它不仅有谨慎判刑的意思,也有减省刑罚的意思。蕴涵轻刑化的价值取向。儒家的“明德慎罚”、“哀予今折狱”。“省刑恤杀”的主张,无不暗含着轻刑的倾向,体现了刑罚谦抑的精神,对现代法制具有重要价值。

通过对我国儒家慎刑思想进行梳理,认为我国古代就有的思想观念原本是古代思想家提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明德慎罚”就是让统治者克服自己过分的欲望,关心人民的疾苦,以保有“德”,有德才能得到上天的保佑。同时,统治者要慎重适用刑罚,不可滥杀无辜,才能保证统治阶级的统治得以长久。政治与法律是一对孪生兄弟,慎刑对古代的刑罚原则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刑罚适中,不偏不倚的中庸思想,对现代刑罚的运用仍然适用。在当今社会,在罪刑法定、罪刑均衡、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和一些具体的刑罚制度中都包括了慎刑的理念。我们发扬我国古代慎刑思想的同时,应当吸收和借鉴国外的慎刑理念,为我国刑罚改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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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论语·尧曰.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版,第20页 (2) 《论语·为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 武树臣.《儒家法律传统》.法律出版社.2003. (4) 孔子家语·刑政.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5) 孟子·离娄上.[J].中国史研究,1998,(3):167-173. (6) 文集·复稚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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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宁汉林,魏克家.《中国刑法简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 [2]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简史》卷8.法律出版社.1999年

[3]朱勇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简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4]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 [5]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6]韩春光.《中国传统的“慎刑”思想及其现代价值》.2002年第4期 [7]郑夭龙.《论古代恤刑及其现代价值》.《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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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感谢学校四年来对我的辛苦培育,让我在大学这四年来学到很东西,特别感谢老师们四年来对我无微不至的教导,让我得以在这四年中学到很多有用的知识。在此,我还要感谢在班里同学和朋友,感谢你们在我遇到困难的时候帮助我,给我支持和鼓励,感谢你们。

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向仁富老师,在本次的论文写作中给予我悉心指导,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都是她给我鼓励与指引,使我能够克服重重困难,将论文完成,在此谨对向仁富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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