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现场处置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派出区指挥部相关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灭火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3.1 现场灭火指挥部组成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火灾事故,区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由区指挥部领导和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等组成,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指派。
现场灭火指挥部应当设置于火灾事故现场附近。 2.3.2 现场灭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l)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做出决策,下达灭火指令。
(2)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灭火救援任务的完成。
(3)保持与区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灭火行动进展等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调查评估工作。 2.3.3 现场灭火行动组
现场灭火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应急处置力量,根据现场灭火实际需要,建立若干行动组,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分工和落实:
(l)灭火抢险组: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消防大队、武警任城中队、区环保局、供水集团、区供电公司、煤气公司、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灭火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环境监测、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区安监局牵头,环保局、质监局、专家组、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灭火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现场警戒组: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航局、区城管局、区人武部、区交警大队、武警任城中队等单位参加,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区卫生局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5)后勤保障组:区经信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商务局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灭火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区民政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7)信息新闻组:区委宣传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区公安分局牵头,安监、消防等部门参加,负责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3 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四级。
3.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l)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大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3.2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l)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市级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市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3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l)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市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中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3.4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l)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区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区级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5)区级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区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 监测预防
4.1 火点监测
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及消防大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并及时发出相应指令。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2 火灾预防
各级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全区火灾防控能力。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4.3 隐患消除
区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如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5 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