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力量实施应急求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
有关部门按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及时上报至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消防大队接到一般以上火灾事故报警后,迅速调度扑救力量的同时,应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并视情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消防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到达指定地点。 5.2 分级响应机制
(l)应对一般火灾事故,启动区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视情况向上请示启动市级预案。
(2)应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或需要上级增援时,启动本级预案,并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在上级相应预案启动后,在上级政府的具体指导下迅速实施应急处置。 5.3 信息报送与处理
(l)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火灾事故信息应立即(1小时内)上报区政府。
(2)区指挥部和区级有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派人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4 医疗卫生救护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区公安分局、交航局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5.5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配戴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规定。 5.6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灭火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维护秩序。交警大队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和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7 案件查处
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要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 5.8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新闻宣传部门应配合火灾事故应急指
挥机构,及时采用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5.9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火灾事故的大火已扑灭、火险隐患已消除,次生灾害发生的因素消除,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由现场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5.10 后期处置
(l)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在火灾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保险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地政府的协调下,及时开展事故理赔工作。
5.11 事故调查
(l)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火灾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由市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火灾由区政府派出调查组负责调查。
(2)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发地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区级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区经信局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通信保障。 6.2 资金保障
一般以上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行动所需资金由区消防大队提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区财政局和审计局要加强对火灾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处置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列入预算。 6.3 力量和装备保障
区政府根据本地区火灾事故特点,确定由区公安、交航、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应急救援力量,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6.4 技术保障
区消防大队和区科技局加强在消防技术和装备研制开发中的合作,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需要。 7 宣传与演练
7.1 宣传
各镇(街道)和消防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 7.2 演练
各镇(街道)和消防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火灾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要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专职(义务)消防力量的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灭火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消防大队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
本预案由区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