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银行拒不协助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受处罚典型案例 目录
1. 银行转移冻结资金 被法院罚款30万元 2. 拒不协助冻结工资 法院罚款8万元 3. 拖延办理冻结账户 法院罚款15万元
4. 拒绝协助冻结 私自转移账户资金 法院责令银行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并罚款20万元
5. 被冻结账户款项流失 法院罚款30万元
6. 故意拖延 帮助被执行人转移存款 法院罚款3万元责令银行限期追回否则承担相关责任
7. 协助提供账户信息不及时不完整 法院罚款3万元 8. 拒不配合扣划 法院罚款30万元 9. 声称若扣划先冻结 拒不配合扣划遭罚款 10. 银行不配合法院调查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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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行转移冻结资金 被法院罚款30万元
2008年4月14日,包头中院在执行一起民事案件时,到某银行南坪支行要求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存款情况,该行柜员给法院出具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载明,所查询账户余额为254.49万元。同日,包头中院出具冻结裁定和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了该公司在南坪支行的存款180万元,南坪支行在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回执上加盖了该行的公章。次日,包头中院去扣划已冻结的180万元时,却被告知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为此,包头中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对南坪支行转移冻结款的行为作出了30万元的罚款决定。南坪支行不服,向内蒙古高院提出复议申请。内蒙古高院审查后认为,复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2. 拒不协助冻结工资 法院罚款8万元
2010年10月,石门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林某与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某在石门某商业银行有工资存款,每月1336.8元。因此法院裁定冻结蒋某工资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自2010年11月1日起每月冻结500元。11月1日,法院向该行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该行对蒋某的工资账户予以部分冻结。但该行却以其银行系统无部分冻结功能为由,拒不协助执行,并退回了《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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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执行人员又先后两次与该行行长、副行长接洽协助冻结事宜,但该行仍以无法执行部分冻结为借口拒不执行。11月4日,该商业银行收到了石门法院发出的一份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3. 拖延办理冻结账户 法院罚款15万元
2011年6月17日,内蒙古红山区法院三名执行干警前往赤峰市一银行对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冻结。然而银行工作人员在接到手续后却以需要有关领导的签字才能办理,领导暂时没在为由拒绝办理。经执行法官与银行工作人员的交涉,银行方面同意自行找领导签字后再予以协助办理。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后,银行工作人员只将查询存款回执单交回,并通知执行法官称已到下班时间,无法协助办理冻结手续。在执行法官的说服教育没有任何结果的情况下,为防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被恶意转移,执行法官将相关冻结账户手续留置送达,并对该金融机构作出罚款15万元处罚决定。
4. 拒绝协助冻结 私自转移账户资金 法院责令银行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并罚款20万元
2011年6月25日,吴兴区法院两名法官前往安徽省淮南市区某信用社对一案件被告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时,被告知账户上有存款90余万元。法官遂向信用社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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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通知书,要求冻结存款50万元,然而信用社工作人员却拒绝办理。僵持了一段时间后,工作人员告知法官,因该企业在信用社有贷款,现账户上的钱已划出用于归还贷款,余额只有100余元。法官遂要求提供贷款合同等还贷手续,但工作人员均无法提供。鉴于该信用联社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吴兴区法院法官于7月4日再赴安徽省淮南市,在当地法院的配合下,对案件被告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同时向该信用社送达了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和罚款处罚决定书,要求信用社在10日内将擅自划出的款项追回,并罚款20万元,信用社表示拒绝履行并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法院遂依法对信用社在其它银行营业部账户上的20万元存款进行了强制扣划。
5. 被冻结账户款项流失 法院罚款30万元
2008年10月13日,清徐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被告某商务有限公司在某银行太原市分行广场支行的账户存款47.3万余元。2009年4月9日,清徐县人民法院在冻结期限将届满时,对该账户进行续冻。该行以该笔款项已被扣划为由,拒不执行协助冻结。清徐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该行罚款30万元。该行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认为自己一直在配合执法人员办理相关手续,要求撤销清徐县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书。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行广场支行已于去年10月13日协助清徐县人民法院冻结了被告某商务有限公司的款项,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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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书面回执,该笔款项已冻结,该行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冻结款项流失均为不当,故维持了清徐县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
6. 故意拖延、帮助被执行人转移存款 法院罚款3万元责令银行限期追回
石狮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狮市某单位道路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4年3月11日下午到石狮某商业银行查询、划拨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该商业银行经办人员以查询、划拨账户应经行长批准为由,故意拖延时间,拒绝协助执行。并帮助被执行人在报其行长批准期间转移存款。法院遂根据有关规定,对该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处罚3万元。并向该行发出限期追回存款通知书,责令该银行限期追回存款29.2万元。如追不回存款,由商业银行承担相关责任。
7. 协助提供账户信息不及时不完整 法院罚款3万元
2007年7月12日10时30分,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派出工作人员携带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等依法到某银行红荔支行办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某企业发展公司在该行开设的所有账户及存款事宜。该银行红荔支行未按规定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某企业发展公司在该支行所有开设账户及存款情况,仅于当日上午10时33分向法院提供了A账号,法院依法对该账户上存款人民币11063.38元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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