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拒不协助法院受处罚案例(2)

2020-08-21 10:52

冻结。10时49分,该支行又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某企业发展公司的B账户,该账户打印出来的当日交易明细账单显示:10时21分,往来入账人民币100万元;10时47分,划款人民币90万元;10时52分,划款人民币29137.91元。由于该支行未及时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所有账户,导致该账户人民币1106128.75元未被及时冻结,其中款项人民币929137.91元被划走。在法院要求该支行对前述情况作出解释的情况下,该支行于第二天又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某企业发展公司在该行开户的另外38个银行账户,其中两个是银行保证金账户,但该支行拒不协助法院予以冻结。在法院指出其错误行为之后,该银行深圳市分行法律部负责人及其红荔支行行长到法院致歉,承认错误,并表示会主动追回被划走的款项提供给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某企业发展公司亦主动找到法院要求清偿债务,并于7月20日清偿了本案全部债务。

对被执行人某企业发展公司和某银行红荔支行的上述违法行为,法院研究决定对两单位予以处罚,被执行人某企业发展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向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罚款人民币3万元;某银行红荔支行拒不协助及时查询被执行人某企业发展公司的所有账户和拒不协助冻结被执行人某企业发展公司的账户,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罚款人民币3万元。两被处罚人对该处罚决定均无异议,并于2007年7月30日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6

8. 拒不配合扣划 法院罚款30万元

2010年8月5日下午,因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山东青州法院执行人员来到长治市某银行某支行对被执行人某运输公司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询。当执行人员向银行工作人员出示了执行公务证及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后,一工作人员称根据内部规定,执行人员的工作证不管用,必须提供身份证。为了尽快查询账户,一名执行人员拿出了身份证多番协商之后,工作人员才最终同意给予查询。

经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上有银行存款170余万元。执行人员决定直接扣划16万元。但银行工作人员称法院只能冻结,不能扣划。执行人员称法院有权决定采取冻结或扣划,但遭到了拒绝。僵持不下时,大厅内突然冲入一群陌生人,将执行人员团团围住,执行人员只能退到一间小屋中。此后仍然遭到谩骂威胁,相关公文也被抢去。半个小时后,在匆匆赶到的长治中院工作人员调解之下,青州法院执行人员只能做出不冻结和扣划存款的承诺后,才被解救出来。

青州市人民法院认为,长治市某银行作为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已构成拒不协助查询、划拨存款行为,应予处罚。遂下达罚款决定书,对该银行罚款30万元。

9. 声称若扣划先冻结 拒不配合扣划遭罚款

7

阜阳一家面粉公司与安徽某面粉公司存在股权转让纠纷,经省高院终审调解结案。调解书生效后,安徽某面粉公司未履行义务,阜阳这家面粉公司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阜阳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安徽某面粉公司在亳州市某银行谯城区一营业部的账户上有存款1.9万余元。2013年1月6日,阜阳中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营业部协助扣划被执行人账户的存款,但营业部工作人员却称,该行有“内部规定”,如果要扣划,必须先冻结才行,拒绝协助法院扣划。执行法官虽然反复宣传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但营业部工作人员仍执意拒绝协助扣划。1月18日,当执行法官再次前往该营业部要求协助扣划时,却被告知该账户内存款已被取走。

随后,法院已对该营业部作出罚款10万元的制裁决定。

10. 银行不配合法院调查被重罚

2009年2月,滨湖区法院在立案受理原告无锡某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某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调查路桥建设公司银行开户登记情况时,该支行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未授权为由,拒绝提供相关开户登记的计算机信息。为此,法院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对该支行拒不提供涉案当事人开户的计算机信息的行为处以2.5万元罚款。

8

民事制裁决定书送达后,该支行不服而向无锡中院申请复议,认为他们是国家行政机关而非金融机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计算机中存储的信息不得对外开放的规定,其不提供储户信息的做法不违法,滨湖法院对其不提供储户信息而作出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无锡中级法院复议并撤销滨湖法院对其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该支行的性质确属国家行政机关而非一般的金融机构,但无锡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的规定,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也应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该支行作为掌握涉案当事人信息的金融管理机关,在法院要求查询当涉案事人相关开户登记情况时,理应及时、直接提供计算机中的有关信息,其拒绝提供该方面信息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滨湖法院对此作出的民事制裁决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法院处罚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9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它财产的; (四)其它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法律风险提示】

一、协助法院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是银行的法定义务,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订,对金融机构拒不协助的处罚力度日益加大(对个人的罚款金额由原来的一万元以下修改为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由原来的一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银行需切实做好配合和协助义务。

二、实践中法院认定为拒不协助的表现方式

10


银行拒不协助法院受处罚案例(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13-2018年中国变压器市场分析及发展趋势研究预测报告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