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小河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文本(3)

2020-08-21 12:08

山西省阳泉市小河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文本

面上开凿门洞、窗洞,也不得随意堵塞原有门洞、窗洞。 (4)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巷道两侧被碱化的青砖,尽可能不更换原有材料;少量必须更换的,要保证更换的新材料与原有的材料协调,同时又能相互区分。

(5)整治现有历史街巷两旁的建筑,凸现街巷的优美。 (6)在尊重历史文化的前提下,并结合现实的可行性,进一步整理和塑造一般性街巷空间。

(7)为了改善古村落的整体风貌,街巷中禁止架设空中电线,管线应下地。

(8)对于巷道两侧的历史建筑高度和形式,要严格保护。本规划建议在不违背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巷道的整治和改造,适当加强建筑的高低组合,保证巷道两侧错落有致,同时满足空间通透性要求。

第四节 建(构)筑物的保护和整治

第十七条、建筑风貌分析

根据现存建筑的历史文化背景、空间布局、建筑形式、装饰艺术等,将小河历史文化名村的建筑风貌分为三类,即风貌好、风貌中、风貌差。

(1)风貌好:指保存完好的历史建筑和按照传统风貌要求重新修复过的建筑,这些建筑形成古村落传统风貌的重要因素。 (2)风貌中:主要指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所建的建筑,这些建筑的外观、色彩、材质等均与传统风貌基本一致。 (3)风貌差:主要指20世纪80年代以后所建的建筑,这些建筑大多体量较大,或者采用了瓷砖、红砖等装饰材料,与传统风貌有较大的冲突。这类建筑中还包括违章搭建的临时建筑。

第十八条、建筑质量分析

根据现存建筑的结构、建造年代以及保存状况,将小河村的建筑质量分为三级,即建筑质量好、建筑质量中、建筑质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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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质量好: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保存良好的历史建筑以及结构良好的现代建筑。

(2)建筑质量中:指局部遭到破坏,但是整体外观和结构较好的建筑。

(3)建筑质量差:指结构遭到较大破坏的建筑,以及一些简易的屋棚。

第十九条、建筑保护和整治模式

建筑保护与整治是古村落保护的重要内容。小河历史文化名村的建筑根据其历史价值、建筑风貌、建筑质量,而采用不同的保护或整治模式。本规划将小河历史文化名村建筑的保护和整治模式分为五类,即文物类建筑、保护类建筑、改善类建筑、保留类建筑、拆除类建筑。

第二十条、文物类建筑

文物类建筑是针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拟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的保护措施。小河历史文化名村中的这类建筑主要包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石家大院、关帝庙)以及拟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李家大院、李家祠堂、当铺院、广货院、石家老宅、神萃宫、观音庵等)。对这类建筑的保护和整治,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严格保护,不折不扣地坚持“维护文物原状”的原则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进行逐步的修缮,并最大限度地使用原材料、原工艺、原造型、原色调、原纹理,如实维持历史原貌,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为了维护文物古迹周围环境的真实性,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准文物保护单位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在此范围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和文物保护单位、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保护类建筑

保护类建筑主要针对建筑风貌和建筑质量均属于中等或中等以上的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不允许改变这类建筑的外立面原有的特征和基本材料,必须按照原有特征、使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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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进行修复,凡露明可见部分均应使用旧木料、旧石料、旧砖瓦,严格按照其原始状态,做到修旧如故,做好详尽的修缮纪录。对于原有构件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或历史上干预形成的不安全因素,允许调整结构,包括增添、更换少量构件,改善受力状况。凡是有利于古建筑保护的技术和材料均可采用,但具有特殊价值的传统工艺和材料必须保留。修缮应是可逆的,即加建部分、改建部分、构件更换部分都应可以去掉而不损害原有的部分。建筑内部可以加以调整改造,配备厨卫设施,从而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以适应社会的和谐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但任何改造措施都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不得改变建筑外观和院落内的格局。

第二十二条、改善类建筑

改善类建筑主要针对历史建筑中外立面经过较大改动的建筑或者建筑质量较差的建筑。对于建筑立面经过了改动和采用现代的材料和手法的建筑,要对其立面进行整治,力求恢复其传统风貌,整治中要采用传统的手法和材料,力求做到原汁原味。对于主体结构大部分已损坏的建筑,根据其历史价值、重要程度、损害程度等因素,可采用遗址保护或原样修复。如要原样修复,必须要根据现有的相关资料,对原有建筑遗迹做深入的研究,按照原有的形式,使用原有的建筑材料,最大限度的接近历史原貌。建筑内部设施和空间布局可以根据使用要求做相应改动。

第二十三条、保留类建筑

保留类建筑主要是针对现代建筑的整治措施而言。小河村中立面或形态不符合传统风貌的建筑要逐步进行整治,使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减少其和整体风貌的冲突。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之间所建的建筑,多为砖混结构,质量较好,如果与周围环境冲突不大,可维持现状。

第二十四条、拆除类建筑

拆除类建筑主要针对与周边环境风貌有较大冲突的建筑和临时搭建的违章建筑。保护区内的建筑,如视觉影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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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易通过整治的方式而达到和传统风貌协调的目的,且价值不大,要选择拆除的方式。由于种种原因在短期内无法拆除的,应暂时维持现状,等条件成熟时拆除。逐步拆除重要传统院落内临时搭建的厨房、厕所等建筑。村内的违章建筑,可以结合古村落的整治,逐步拆除。

第五节 建筑高度控制和视廊保护

第二十五条、建筑高度总体控制:小河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绝大多

数为一层,少数达到二层。本规划规定历史建筑的高度保持原状,保护区内的建筑可以局部二层,但二层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一层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风貌协调区内的建筑不超过二层(含二层)。

第二十六条、文物保护单位四周建筑的高度控制:在统一高度控制之

下,同时要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历史建筑周围环境保持传统风貌。这些建筑四周建筑的高度,应根据视觉等方面的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视廊保护:保护小河历史文化名村的各条巷道的视廊,

保证这些视廊的效果;保护周围山体的绿化和庄稼,保护村庄的田园风光;保护从关帝庙前欣赏关帝庙的视觉效果;保护从山的对面欣赏石家大院的视觉效果。

第六节 古村落相关要素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古树的保护

古树是古村落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要对古树名木进行严格的保护。小河历史文化名村重点保护的古树有34处。对古村落内20年以上的树木一律禁止砍伐;对50年以上的古树要一律挂牌保护,并设文字说明。重要的古树要专门设立护拦,禁止攀爬和折枝,更不允许砍伐,并随时监控病虫害的侵蚀情况。建立管养责任制和监督机制。一旦有虫害,要及时治疗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古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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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井在古时的日常生活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小河历史文化名村的古井应登记造册,并设立标志牌,严禁填埋、破坏。

第三十条、匾额的保护

小河历史文化名村有丰富的牌匾、题额,一般宅院、庙宇、祠堂、商铺悬有匾额。这些匾额既是难得的书法艺术品,也是历史的见证者,包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对小河村的匾额要进行严格的保护,登记造册。有些匾额由于历史原因进行了涂盖,这类匾额要通过专家,进行整治,恢复其原始状态,再现其魅力。

第三十一条、门券的保护

小河历史文化名村不少宅院前面有门券,和宅门一起界定了街巷空间和院落之间的一个过渡空间。这些券门造型别致,形式独特,增添了街巷空间的情趣。同时还可作为上下马的地方。现在,有些还仍存有拴马石、上马石、下马石。对小河村的这些门券要进行严格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石碑的保护

石碑记载了古村落的相关历史,是研究和考证古村落历史的基础资料。对于小河村的石碑,要防止风化,严格保护。对现有的石碑,要登记造册,统一管理,一一挂牌,并进行文字整理工作,所有碑文要留有拓片。

第三十三条、家谱和地契的保护

对现存的家谱和地契都要登记、注册,复印副本,并拍摄成影像资料存档。

第三十四条、古家具的保护:

严格保护小河村现存的明清家具,并一一登记造册。这些家具的所有者有家具的使用权,但严禁出售、转让、损坏。

第七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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