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小河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文本
第六十五条、制定保护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
相关文件,根据本次保护规划的具体内容,制定《小河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及具体实施细则》,把保护的要求和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通过地方立法程序,完善小河村的保护工作制度。
第六十六条、制定村规民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并结
合当地的民风民俗,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村规民约”,有利于形成居民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自我规范意识。
第六十七条、制定合理政策。小河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和未来发展,
必须依靠合理而有效的政策,得到社会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吸收更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引导居民和社会各方面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积极性。
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划性质。明确《小河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是
小河历史文化名村进行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法律性文件,一经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小河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与开发起强制约束作用。
第二节 管理机制保障
第六十九条、建立保护机构。有相关部门牵头,组建“小河历史文化
名村保护小组”,负责常规管理、保护历史建筑、实施保护规划,及时纠正古村落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七十条、建立良好机制。寻求和建立“政府引导管理,居民主动参
与”的运作机制,实施正确的政策引导和赏罚分明的管理措施。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古村落的合理利用方式。特别是积极促进旅游的发展,带动古村落的经济活力,给居民带来实惠,提高居民保护的积极性,使他们成为古村落保护的积极支持者,形成良性循环。对于私产的历史建筑,采取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鼓励居民自己维修。对于无力自修的居民,则考虑通过臵换房产或由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或个人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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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引导产权整合。在小河的历史建筑中,非常普遍的现象
是一院多户居住,由于产权不明,责任不清,居民缺乏维修建筑的热情。要积极引导产权整合,使得一般一座四合院由一户居住。
第七十二条、鼓励保护行为。对小河村保护做出重要工作的单位或者
个人给予荣誉或者一定的经济奖励;对违反小河村保护条例的单位或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严厉惩罚,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节 保护资金保障
第七十三条、调整产业结构。依托于古村落的旅游发展,使旅游业成
为小河村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为小河村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筹集更多的资金,也使更多人了解小河村的历史文化,获得知识、愉悦,接受教育。
第七十四条、设立专项基金。设立“小河历史文化名村保护专项基金”,
用于支付保护、宣传、研究等费用,并用于前期相关工作的启动。
第七十五条、多方筹凑资金。利用灵活的市场经济,多层次、多渠道、
多形式地筹资。制定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公司企业捐助资金。
第七十六条、用好相关资金。严格控制好国家财政性拨款、地方财政
拨款、集体单位和社会赞助等资金。
第四节 人才技术保障
第七十七条、加强知识培训。在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
下进行相关人员的培训,增加他们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提高他们文物保护的意识,保证保护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正确保护方法的具体实施,促进正确保护理念的贯彻。
第七十八条、重视研究工作。古村落的保护和发展,都离不开研究工
作。只有通过科学系统的研究,才能对古村镇进行科学的评价,才能更为准确地了解其选址、布局、装饰等,才能有更为正确的保护方法和措施,才能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宣传。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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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从村财政收入和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研究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经常、持续的开展,吸纳更多的专家参与对小河历史文化名村的研究,提高研究能力,扩大研究面,促进古村落的保护。
第七十九条、重视资料整理。对小河历史文化名村的历史建筑要建立
文物档案,包括各种文献资料、实物照片、测绘图、大事记录、维修记录。对小河历史文化名村零散的文物、石碑、墓碑、家谱资料以及传说故事等文化遗产要及时收集整理。
第五节 舆论宣传保障
第八十条、对外积极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积极宣传
小河历史文化名村,提高知名度,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八十一条、面向居民宣传。向广大居民群众广泛宣传小河历史文化
名村的悠久历史、珍贵的文化价值以及保护古村落的现实意义,激发广大居民的自豪感和热爱家乡的热情,提高居民的保护意识,调动居民保护的积极性。在全村形成“热爱古村落、保护古村落”的共识,使得他们能够自觉的保护古村落环境、历史建筑及民俗文化。
第八十二条、面向游客宣传。编制旅游指南,约束和引导游客,使游
客爱护文物,关注历史,宣传文物;设立告示牌、指示标等,建立旅游警示标志系统,防止游客破坏文物的行为。
第八十三条、积极宣传政策。认真宣传和贯彻国务院、建设部、国家
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一系列指示、文件、政策,利用舆论宣传,提高各方面的保护意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共同
作为小河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管理的依据,经批准的规划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图纸和文本有出入者,则以文本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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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本规划解释权属于阳泉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如有较大的调整,必须经阳泉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六条、本规划自法定程序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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