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采购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一)必须对制造的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四)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安全工器具的备品、备件。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其同类产品的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由采购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安监部门派人参加,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者方可入库或交使用单位,不合格者坚决予以退货。
第四章 试验及检验
第二十条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进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试验。
第二十一条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应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一)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二)新购置和自制的安全工器具;
(三)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安全工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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