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安全工器具;
(五)出了质量问题的同批安全工器具。
第二十三条 周期性试验及检验周期、标准及要求应符合: (一)《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发[2002]777号);
(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
(四)94年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五)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六)GB2891-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试验方法; (七)GB2892-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法; (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24-1996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九)电力行业标准 DL/T846.6-2004 高电压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气体检漏仪。
第二十四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合格后,必须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注明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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