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比如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工伤、社保、年休假等纠纷,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多次签订了劳动合同,上述合同在签订时均为空白合同,申请人XX按被申请人要求仅填写了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送达地址、邮编及签名。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也未按法律规定将合同文本交一份给申请人。
2005年后,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均以种种理由推脱。XX年XX月,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双方签订的依然是空白合同,也没有交付一份于申请人,直至申请人提交辞职书后并强烈要求下,被申请人才向申请人交付了一份编号为XX的劳动合同文本,合同中关于“无固定期限”的内容是由被申请人临时添加的。另外,被申请人不仅未依法按申请人实际工作年限为申请人缴纳社保,也未按申请人实得工资作为其社保缴费基数,还经常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申请人支付工资,XX年XX月份以后的工资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支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也从未依法休过年假。
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于2015年XX月XX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辞职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在被申请人要求下于XX完成了工作交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合法的用工单位,其行为已违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XX年XX月后的工资及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合计XX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