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风险控制(2)

2020-11-28 23:45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风险控制

首先要对组织身份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即证照检查,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必要时的生产许可证。

1)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主要检查:

是否有,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进行了年检、体系认证覆盖产品范围是否在证照限定范围内。

2)生产许可证:

目前国家要求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共3批28个大类的食品,其中第1、2批的15个大类在2005年7月1日前必须持证,第3批的13个大类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办理,2006年12月31日前必须持证。

在审核时,首先要确认体系覆盖产品是否在28个大类之中,对国家已要求持证的15个大类,必须有证;对第3批的13个大类应特别关注,2006年底前可以无证,但应提示企业尽快申办,并应在2006年底前持证。为规避认证风险,建议审核组在审核时关注QS的审查规则,并考虑对认证证书作出适当的限定。

3.2组织执行标准的适宜性

主要关注两点,一是否有标准,二标准是否有效。

食品行业组织应执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产品标准类,主要是原辅材料标准和成品标准,包括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有害物限量标准(有害物限量标准,包括农残限量、兽残限量、污染物限量和霉菌毒素限量等);

2)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物标准;

3)标签标准;

4)工厂卫生规范等。

对执行企标的应特别注意:1、建议提取企标文本审查并归入案卷;2、应审查企标的有效性:是否备案并在有效期内,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审核时应注意组织对标准更新的识别与使用。

3.3原料与配料控制的符合性

原料控制主要关注原料采购有无标准、进货检验/验证的符合性等,应特别关注有无非食品级原料的使用,以及偷梁换柱的情况。

配料应特别关注的是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是否合法,即有无超范围、超量使用的情况。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分别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

另外,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

3.4产品检验的有效性

检验指标应至少覆盖适用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除企业自检报告外,还应关注政府主管部门的抽检报告。

3.5设备设施与环境的符合性

食品组织的设备、设施和环境应符合适用的工厂卫生规范,审核时应注意识别。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相应要求,如空气洁净度、温度、照明等。

3.6生产过程控制的有效性

除产品形成过程控制外,应特别关注卫生管理,包括场地、设备、人员等的卫生控制,如清洗、消毒、健康、着装等等。

3.7产品标签的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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