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中文章程范本(14)

2020-11-28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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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监 事

第132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133条 有《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134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135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136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

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137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 监事会

第138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监事4人,职工监事2人共。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1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139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40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141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142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143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144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145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15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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