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公司必备
第164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
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
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165条 公司合并
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
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
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
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166
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
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
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三次。 第1
67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
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168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
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
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
169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
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
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
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170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
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17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172条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