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脂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机关依法处理。
5.合同管理职责
5.1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与管理。
5.2 经办部门对外洽谈拟订合同的经办人为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的真实性、合理性、可行性负有完全的责任,并负责签约对方资信资格、履约能力的审查。相关隶属部门的负责人为第一审核人,负有直接责任。
5.3公司的法务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对合同的内容、形式、文字表述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负有主要责任。
5.4公司综合部及财务部合同管理员同为第三责任人,对合同的流转、审批程序、流转时效、各款修改定稿、用印记录、合同资料的分发、归档等负有直接责任。
5.5公司财务部经理为第四责任人,对合同的履约收支、付款方式、单据回笼等情况的监督审核负有直接责任。
5.6在权限范围内,公司总经理或由其代理人负责合同的最后审签,对该合同的最后确认负有领导责任。
5.7在权限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负责合同的最后审签,对该合同的最后确认负有领导责任。
6. 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6.1 单笔业务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元的(含10000元);
6.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6.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例如,预付款或款到发货);
6.4有封样要求的;
6.5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
6.6 频繁采购的物品,应签订一个总合同并注明估计金额,日常采购时可以以采购订单的形式确认每次采购量,采购金额等;
6.7 在下列情形下,需要在事后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并形成最终的书面合同:
6.7.1因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合同。
6.7.2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形式确认的合同。
当事人双方协商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函件和图表等书面文件,以及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投标文件,材料、设备等报价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