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2)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3)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4)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