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有效的除外;
(三) 公司决定解散;
(四)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