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四、调整、完善了安全评价制度 安全评价的对象不再局限于“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而是调整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将安全评价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生产、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的企业;
明确规定安全评价需要由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 将安全评价的周期统一确定为3年,有利于减轻企业 负担。
第二部分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四、调整、完善了安全评价制度 安全评价的对象不再局限于“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而是调整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将安全评价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生产、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的企业;
明确规定安全评价需要由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 将安全评价的周期统一确定为3年,有利于减轻企业 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