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单位抄表管理规定
情况,自行安排确定并报客服分中心备案。
(五)各单位无论何种原因(包括节假日)不得改变抄表日否则,按违反分公司营销制度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章 抄表工作规定
第六条 抄表员要具备一定的电力法律、法规常识和用电业务知识。熟悉抄表器及其现代化的抄表手段的功能、了解计量装置有关知识,并具有判断窃电的能力。要逐步从单纯的抄表型走向抄表、普查、客户调查和稽查全能型,提高防范违章和窃电风险的能力。
第七条 工作态度严肃认真,确保抄表准确无误。
第八条 不得漏抄或任意估抄。因客户原因需进行估抄时,必须在抄表器或抄表卡片上注明“估抄”,估抄不得连续超过2个抄表周期。漏抄户的处理不许跨月。抄表员应对估抄、估算、差错等抄表问题负责。
第九条 对未用、锁门户要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抄表区域内杜绝无表用电或有表无卡用电。对长期锁门户或长期抄不到用电量的客户,除采取现场核对情况、表计外移等措施外,应报请部门领导批准后,将抄表卡片抽出,另立成册,另行管理。对连续三个抄表周期及以上的锁门户和零电量用户要建立专门的分析制度,并做为营业稽查工作的重点。
第十条 抄表人员在抄表时发现客户的计量设备异常(如:表不走、表倒走、烧表、表无铅封、接线盒无铅封等)、电量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