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第四节 综合教案
航空器的国籍原则是芝加哥公约规定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该公约的许多条款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在这个概念的基础上作出规定或表述的。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1、登记与所有权
(1)登记制度是各国民商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财产所有权的规则,即对不动产和
价值重大的动产(例如轮船、飞机、汽车等)必须向国家有关当局注册登记。
弊端:用登记制度确定国籍的缺陷——“方便旗”问题
海洋法:“船舶国籍国对悬挂其旗帜的在公海上行使的船舶,具有专属管辖权”(旗
国原则)。
有些国家,如利比里亚和巴拿马,国籍登记的条件很宽,不论船舶所有权为何国人,
只要交纳一定较低的赋税,均可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这就有造成国籍与所有权分
离的可能性。
(2)“实质性所有权与有效控制”
旨在保证使指定国对被指定航空公司保持该国的或该国国民的所有权达到有效控制
的程度。
(3)只许有一个国籍
一架航空器必须而且只能有一个国籍。
(4)联合经营
1946年,“北欧航空公司”(SAS)由瑞典、丹麦与挪威三国的航空公司,按3/7、2/7、
2/7的资金比例联合组成,这个航空公司的机群,亦按上述比例分别在三国登记。
1961年,由11个法语系非洲国家联合组成“非洲航空公司”。经ICAO决定,只要在
一国做联合登记,而将该公司在各国登记的航空器填入联合登记簿内,即可成立;
但该公司所属机群只涂共用标志而不是某一个国家的标志,各国承担连带责任(国
籍+共用标志)。该航空公司后来是在象牙海岸国联合登记的。
2、重要意义:
航空器的国籍, 是航空器与登记国(即国籍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总结:一个国籍的规则
好处:从根本上杜绝了无人管辖、双重或多重管辖的混乱。
问题:当各国航空企业之间互换飞机、租机与包机时,就会使国籍登记国与经营人
所属国相分离,由此引起一系列复杂法律问题。
弊端例子:1961年夏,英国某航空公司租用一架不带机组飞机,在从美国飞往法国
诺曼底途中,在机上的外国旅客间发生犯罪行为。当英国法院受理此案时才发现,
该飞机的经营人和机组人员虽都是英国人,而飞机本身却是在黎巴嫩登记的,具有
黎巴嫩国籍。按英国法,英国法院无权管辖,需将案件移交给黎巴嫩法院。这需要
将案件的全部证据、资料及证人转移到黎巴嫩,而按双边司法协助条款,手续繁杂
又耗时费钱。因黎巴嫩与此案毫无牵连,该国法院没有兴趣受理,成为一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