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路电流表,并使其符合实际,正确齐全。
9.二次回路变更方案经二级单位电气副总工程师审核后上报技术研发中心备案,涉及工艺联锁需经相关专业人员确认,变更执行后及时完善相应档案、图纸。 第十一条 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按宏力化工《电力调度规程》及《电气运行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定值管理
第十二条 结合电力系统发展规划,定期编制或修订系统继电保护整定方案(每年1月30日前)。整定方案的编制应根据:
1.由调度部门提供、并经领导审定的系统运行方式及运行参数,包括正常的和实际可能的检修运行方式;最大有功及无功潮流(必要时应包括冲击负荷电流值,电动机自起动电流值等);最低运行电压,非全相运行线路的相序分量,最佳重合闸时间,解列点及系统稳定的具体要求等。
2.6kV及以上系统计算所需的设备及线路参数,须采用试验值(试验报告)或有据可查。
3.由计划部门提供的系统近期发展规划与接线。
第十三条 整定方案考虑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整定方案对系统近期发展的考虑。
2.各种保护装置的整定原则以及为防止系统瓦解、全厂停电或保证重点用户用电做特殊考虑的整定原则。
3.整定计算书(表)及定值表和整定允许的最大电流或有功、无功负荷。
4.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点的安排。
5.正常和特殊情况下有关调度运行的注意事项或规定事项。
6.系统主接线、正序及零序阻抗参数、继电保护配置。
7.系统运行、保护配置及整定方面遗留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8.整定方案编制后,由二级单位电气副总工程师组织对相关整定方案进行全面校核,经技术研发中心审定后实施。整定计算原始稿需整理成册,妥善保管,以便日常运行或事故处理时查对。
第十四条 关于整定值调整更改的若干规定:
1.现场保护装置整定值的调整和更改,应履行审批手续。二级单位申请的保护装置整定值调整和更改,须报技术研发中心审定后执行。
在特殊情况下急需现场确定改变保护装置整定值时,应于两天内补办审批手续。
2.定值审批单或通知单一式三份,编号并注明编发日期,分别发给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和公司技术研发中心继电保护岗位。
3.因新建、扩建工程需要更改局部系统保护装置的配置和保护方案时,相关二级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所要求的程序,组织更改完毕,以保证各级保护装置互相配合。有特殊困难时,须向公司技术研发中心提出并研究解决办法。
4.保护装置整定管辖范围一般与调度操作范围相适应,整定分界点上的定值限额和等值阻抗(包括最大、最小正序及零序等值阻抗)也要书面明确。需要更改时,必须事先向有关方提出,原则上应局部服从全局,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修改分界点的限额并报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