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技术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
(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主要支持对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主要支持对历史遗留的、无责任主体的农村工矿污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消除工矿污染对村庄水环境、居住区、农田等的污染。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采用《2008 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及《2008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推荐的农村环保技术的污染治理项目。
三、支持方式
(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建制村。
(二)专项资金为一次性补助资金。
(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所需资金应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共同构成。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由省级财政、环保部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
四、项目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的基本单元为建制村,具体治理任务可以落实到自然村。
2、治理周期在2年以内,受益人口不少于2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