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明确责任主体(工商登记尚未注销或被合并、分立)的工矿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5、与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包括饮水解困、道路硬化、街道亮化、村庄绿化、产业结构调整等。
6、与现有其他国家资金支持方向存在重复的项目。
(三)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对审查通过的村庄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排序:
1、存在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反映特别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
2、辖区内污染治理重点地区的集中连片村庄。
3、具有示范效应并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的村庄。
五、申报程序
申请专项资金的村庄,由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核(除已实行省管县的外),由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组织专家进行必要的技术和投资可行性论证后,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
六、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正文。正文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联合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附件。附件主要包括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家论证意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2),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