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扣押并予以拍卖呢?法院一定要弄清楚该项财产的物权状况,其所有权是否属于债务人,是否还有共有人,其上是否存在银行的抵押权,等等。因为事先没有弄清楚,而查封、扣押、拍卖了别人的财产,受害人到处申诉、上访的实例并不少见。其结果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使我们的法院陷于尴尬境地。可见物权的状况,包括所有权人是谁,是独有的还是共有的,上面有没有抵押权这些问题,对人民法院执法非常重要。因此,物权法必须规定物权公示原则。本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公示方法。至于“登记”的效力,及“交付”的效力,将在第二章设专条规定(第9条、第23条)。
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略讲)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上有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禁止物权滥用。按照这一规定,一切自然人和法人在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时,均负有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即不得滥用其物权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即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构成要件,一是物权之行使以损害他人为目的,二是行使物权获得利益微小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巨大。
第九条【登记生效主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