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特定”。这个时候我这二十台彩电还没“特定”,还属于合同上的权利。还没具体地“特定”的物,这就叫“种类物”。那么什么时候“特定”呢?要等到出卖人按照合同法上的规定“交付”给我,我派采购员开车去提货,我的采购员随着钢厂的销售科长进到堆放钢材的库房,销售科长说这一堆钢材是给你的,我的采购员查验了规格型号数量,说刚好,我这就拉走,这就是“交付”,这时五十吨钢材就被具体指明,变成了“特定物”。这五十吨钢材就属于我的所有权。可见,所谓“特定”,就是由当事人一一具体指明“这个”、“那个”。只有“特定”以后,成了“特定物”,才能有所有权。
物权的定义当中的第二个要点是“直接支配性”,即我们教科书上说的“支配权”。什么叫支配权呢?如我们买房子,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以后,开始还款,已经定了某个小区某一幢某个单元406号房,这个时候你能不能说你有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呢?不能说。因为这个房子还在开发商手里。只有开发商把那个钥匙交给你的时候,你才取得这个特定物。房子交付给了你以后,你才能办产权过户。钥匙交给你表示什么呢?表示“直接支配”的转移。你拿着钥匙就可以开门进入、进行装修,然后搬进去住,这个时候谁也干涉不了你。开发商当然也不能干涉你。在交钥匙之前你能不能进去呢?当然不能。因为房子的“直接支配”还没有取得。取得“直接支配”的象征是什么呢?就是把钥匙交给你。钥匙交给你之前,你要进去还要得到别人的同意你才能进去。钥匙就是房屋支配的最典型的象征或者说是一个符号、一个表示。钥匙交给你以后,你就已经取得了这套“406”号房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小区的管理人员不让你进去行不行呢?不行。因为你已经取得了这套房屋的“直接支配权”。你要进行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