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空气隔声标准
3.2.2楼板的撞击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撞击隔声标准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
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4.1.1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室内允许噪声级
注:1.特殊安静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
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操作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2.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声(如唱歌)时,表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4.2.1不同房间维护结构的空气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