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联合体投标
8.1除非本项目明确要求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外,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
一个联合体投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8.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
当有一方符合。
8.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相
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中心。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
合体,按照同一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
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8.4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
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9.投标品牌
9.1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参考商标、品牌或标准(包括工艺、材料、设备、样本目录号
码、标准等),是采购人为了方便投标人更准确、更清楚说明拟采购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标准,
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若选用替代商标、品牌或标准,应优于或相当于参考商标、
品牌或标准。
9.2为了鼓励竞争,采购中心在必要时将对招标文件收受人拟投品牌进行品牌评审。
10.投标专用章的效力
10.1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加盖公章的,投标人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在有授权文件(原
件)表明投标专用章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人公章的情况下,可以加盖投标专用章,否则将导
致投标无效。
11.合同标的转让
11.1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
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11.2合同约定或者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
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如果本项
目允许分包,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
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1.3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