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部发布的,2005版
第一章机构、人员及职责
1 机构
1.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1.1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免疫规划中心。
1.1.2 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负责免疫规划工作的业务科(所、室)。
1.2乡镇、社区防保组织
乡镇、社区防保组织依据其职责设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
1.3 预防接种单位
1.3.1 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1.3.2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3.
2.1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1.3.
2.2 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1.3.
2.3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1.3.
2.4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1.3.3 接种单位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件规范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2 人员
2.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社区防保组织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臵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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