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我国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审计法律依据不充分我国虽然近年来陆续颁布了 《内部审计准则》 、 《审计法》 等与内部审计相关的法规政策 ,对内部审计问题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但是从总体上讲 ,仍然缺乏对内部审计工作应有法律支持 ,而且大多是政策性或原则性的规定 ,可操作性不强 ,造成内部审计工作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这至少表现在:第一 ,现代内部审计的特征是为组织服务 ,向经营领域发展 ,在我国有关法规中体现不充分;第二 ,没有相应的制度实施细则 ,这使得内部审计人员无章可循 ,不知如何开展工作;第三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需要审计立法进一步加强 ,如电子证据的易篡改性 ,造成审计证据确定的困难 ,电子合同的瞬间完成使得合同签订和生效时间的确定存在争议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
(二)我国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相对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基本特征 ,内部审计机构的相对独立性能使审计机构更好地开展内部审计业务。企业内部审计的组织形式一般有董事会领导模式;监事会领导模式;总经理领导模式;由董事会、 监事会和总经理双重领导模式;财务总监领导模式。采用第一、 二种方式的内部审计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第二种方式的独立性相对差一些 ,第三、 四种方式的独立性次之 ,第五种方式的独立性最差。我国的企业较多采用的是第三种方式 ,直属总经理的领导。由于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相对较差 ,对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