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在治安行政过程中拥有自由裁量权和适合公安行政的合理性原则。
这里要引入一个比例原则,同时引出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执行中存在的第一个问题: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问题。
在当今社会,警察是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的必要工具,任何一个国家、社会及人民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能够保障社会安宁和百姓安全的警察队伍。说到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他们之间何尝不是一种悖论。警察权是国家公权力的非常重要组成部分,在权力与权利的博弈过程中,警察权应该怎么的合适而又有限度地在保护公民权利与限制公民权利之间游走?公民对于警察有着非常矛盾心态:一方面需要足够强大的警察权力,以适应维护秩序、保证公共安全的需要;但另一方面又希望警察的权力能够受到有效地制约和束缚,以免侵犯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公民权的主体是个人,而警察权的主体则是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器,这种力量和地位上的不平等,要求警察权和公民权之间的契约内容应该以制约警察权为本位,而不是限制公民权利。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自奴隶社会开始,警察、军队与监狱便构成了国家机器的体系,他们担当着维护国家统治、镇压奴隶反抗的任务。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同时宪法还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保护人权与公民权是警察行使权力的最高准则,是警察权是否具有正当性的评判标准。也就是说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警察机关是服务于社会和公民的,而不是凌驾于社会和公民之上的。由于警察权巨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