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权与公民权事实上是一种零和博弈关系,警察权多一点,公民权利就少一点,反之亦然。但是从我国《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看出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们公安机关的性质,根本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公安机关必须与为我国的国体一致;二、公安机关必须与我国的国家意志一致;三、公安机关在我国国家政权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这又说明警察权体现我国的国家意志,而我国的国家意志又体现人民的意志,其中人民的意志与公民权又间接存在一致性,所以这就要求我们辩证统一地去看待问题。
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平衡的对策
一、规范警察执法权限,加强执法监督
(1)对处罚程序作了细致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专门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受理、调查、决定、执行及法律救济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系统、具体的规定。指导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既要注重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实体内容合法,也要确保取证方式、调查期限、告知、听证等程序内容的合法有效,防止因程序违法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从制度上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执法的随意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处罚的每一个步骤都作了具体规定,设定了相关程序制度。
一是治安处罚回避制度。 治安处罚回避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