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事由而不参与案件处理工作的一种法律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81条详细规定了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
程中应回避的3种情况形: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在社会关系中,血亲、姻亲和人情都是可能导致人们偏私的内在依据,而回避制度的实施,使得可能影响治安处罚案件公正处理的承办人员不参与案件的工作,从而排除影响治安处罚公正性的非法律因素,切实保障治安处罚的公正性,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治安处罚听证制度。
治安处罚听证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在作出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公安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当事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公安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套基本法律制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设立听证制度可以使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活动处于公众监督之下,可以给有关当事人提供机会发表意见,陈述情况,当面质证,对抗公安机关非法侵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治安处罚告知制度。
治安处罚告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在行使处罚权的过程中,应当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