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
第6.0.4条 铝绞线磨损的截面在导电部分截面积的6%以内,损坏深度在单股线直径的1/3之内,应用同金属的单股线在损坏部分缠绕,缠绕长度应超出损坏部分两端各30毫米。
第6.0.5条 导线磨损的截面,在导电部分截面积的5%以内,可不作处理。
第6.0.5条 导线连接前应清 除 表面污垢,清除长度应为连接部分的二倍,连接部分线股不应有缠绕不良、断股、松股等缺陷。
第6.0.7条 导线采用钳压接续管进行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续管型号与导线的规格应配套;
二、导线钳压压口数及压口尺寸,应符合表6.0.7的规定;
三、钳压后导线端头露出长度,不应小于20毫米,导线端头绑线不应拆除;
四、压接后的接续管弯曲度不应大于管长的2%;大于2%时应校直;
五、压接后或校直后的接续管不应有裂纹;
六、压接后接续管两端附近的导线不应有灯笼、抽筋等现象;
七、压接后接续管两端出口处 、合缝处及外露部分应涂刷油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