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篇适用于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简称配电线路)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有关大跨越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可参照《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3—81)进行。
第1.0.2条 配电线路的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3条 凡所使用的器材及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明。设备应有铭牌。
第1.0.4条 配电线路工程的建设,除应符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电力变压器、互感器篇”、“高压电器篇”、“接地装置篇”、“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篇”等的有关规定。
第1.0.5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施工时,应制订不低于规范水平的标准或工艺要求。
第1.0.6条 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镀锌制品。
第1.0.7条 配电线路工程在施工及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