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1 年11 月1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昼 间 夜 间
4.2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4.3 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 dB(A)作为评价依据。
5 测量方法
5.1 测量仪器
5.1.1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 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5.1.2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的测量仪器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A),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5.1.3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1.4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快(F)档。
5.2 测量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 m/s以下时进行。
5.3 测点位置
5.3.1 测点布设
根据施工场地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和声源位置的布局,测点应设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影响较大、距离较近的位置。
5.3.2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测点设在建筑施工场界外1 m,高度1.2 m以上的位置。
5.3.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5.3.3.1 当场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设在场界外1 m,高于围墙0.5 m以上的位置,且位于施工噪声影响的声照射区域。
5.3.3.2 当场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场界有声屏障、噪声敏感建筑物高于场界围墙等情况,测点可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 m处的设置。
5.3.3.3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设在室内中央、距室内任一反射面0.5 m以上、距地面1.2 m高度以上,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5.4 测量时段
施工期间,测量连续20 min的等效声级,夜间同时测量最大声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