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1 年11 月1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7 月1 日起实施
5.5 背景噪声测量
5.5.1 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5.5.2 测量时段:稳态噪声测量1 min的等效声级,非稳态噪声测量20 min的等效声级。
5.6 测量记录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示意图(场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场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间的距离、测点位置等)、噪声测量值、最大声级值(夜间时段)、背景噪声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员、审核人员等相关信息。
5.7 测量结果修正
5.7.1 背景噪声值比噪声测量值低10dB(A)以上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5.7.2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 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修约后,按表2进行修正。
5.7.3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5.7.1或5.7.2款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两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2 测量结果修正表 单位:dB(A) 差值
修正值 3 4~~10
6 测量结果评价
6.1 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
6.2 最大声级LAmax直接评价。
7 标准的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