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的文件,要制定时间表,尽快填补制度空白,避免出现政策和管理上的“真空”。
三、清理标准
纳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
(二)不符合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扩大开放等各项要求的;
(三)违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仍保留国家、省、市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违规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四)于法无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增加其义务的;
(五)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不衔接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没有继续适用必要的;
(七)其他依法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