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6)

2021-01-28 19:53

(2)认为应当适时进行修改的,应填写《2016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修改)》(见附件2);

(3)认为应当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填写《2016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见附件3)。

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初步清理意见,应经单位研究同意后,于2016年6月1日前报市法制局汇总。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清理中发现未纳入检索系统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清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一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市法制局。

⒊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2016年8月1日前完成)。

市法制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审查,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同一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不一致的,或初步清理意见与市法制局研究、审查意见不一致的,由市法制局再组织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或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认真对照清理标准,研究形成拟继续有效(含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拟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审定。

4.审定公布阶段(2016年10月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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