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4)

2021-02-21 08:59

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发矿泉水资源的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立卫生防护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

第三十六条 负责矿泉水资源开发和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第1章 矩阵运算与矩阵分解_3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