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播电影电视部、国 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 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 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 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 验合格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 节目许可证》。个人设置的卫星接收天线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环境美观和邻 里日常生活。
第七条 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并发给相 应的《许可证》。
第八条 《管理规定》 发布前,单位未经批准已经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应予拆除。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早报条件的,必须自《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 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条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 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 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自行制定。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第三章 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
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 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 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 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 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 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 共场所播放或以经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禁止电视台、 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 《许可证》 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 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 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
第十四条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 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