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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六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 总体规划,将消防队(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等 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 消防站及消防基础设施尚未达到国家标准的, 由城镇人民政府按消防专业规划逐步解决。公共消防 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当地人 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供水、供电、电信等有关部门 负责增建、改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公安消防机构负 责验收和使用。 第七条 乡(镇)、村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 按照要求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 的工业和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