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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原报审程序报公安消防机构 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 更。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 计图纸施工。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 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 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对国家现行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实 施以前的建筑物,缺少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 计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建筑物的产权所有者 或管理者应当进行技术改造。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使用者改变建筑 的使用性质、结构,造成火灾隐患的,公安 消防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章 行为,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