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消防法办法(9)

2021-02-21 09:32

学习

第九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原报审程序报公安消防机构 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 更。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 计图纸施工。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 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 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对国家现行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实 施以前的建筑物,缺少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 计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建筑物的产权所有者 或管理者应当进行技术改造。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使用者改变建筑 的使用性质、结构,造成火灾隐患的,公安 消防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章 行为,恢复原状。


青海省实施消防法办法(9).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07、中高端客户销售流程--分类、筛选讲师手册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