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及转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公司解除试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1、 用人部门可以根据试用人员的表现,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申请
书》,人力资源部按有关审批流程和手续执行。
2、 岗位调整:新员工在试用过程中,如不能适应岗位要求且距试用期满有2个月
以上时间的,可申请岗位调整,由人力资源部协调按相关程序执行,若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达到新岗位要求的,必须终止试用。
3、 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个人提出辞职
个人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辞职申请表》,完成相关交接工作,经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审批后予以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L8及以上技术人才和同级管理人员或特殊人才入职时有特别约定的不受本
办法相关条款限制。
第十四条 保安、清洁、食堂等后勤服务员工的试用日常考核、考试和转正形式由相
应管理部门单独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以往相关制度与本办法有冲突之处,以
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地方最新有关政策、规定,定期对本办法进行修订。本
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