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因集团业务萎缩,需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按一年补一月基本工资的原则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
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实证明者,可予以停职检查或解聘,停职期间停发所有收入,停职期间的工作安排由部门负责人安排,人力资源部门备案;解聘不加发资遣费:
(1)行为不检,有损集团声誉者;在工作场所发生斗殴者;
(2)伪造公司相关证件者;故意涂改、毁坏、丢失重要公文者;
(3)对同事有胁迫、恐吓、恶意攻击及恶意欺骗行为者;
(4)在集团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者;携带武器、凶器等危险品前来办公场所者;
(5)在办公场所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向外泄漏集团业务机密者;
(6)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或威胁上级主管情节严重者;
(7)不负责任地传播不利于集团团结奋进的语言或信息,造成恶劣影响者;
(8)利用集团或集团下属机构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9)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故意损坏集团财物者;
(10)有偷窃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11)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而引起灾害者,并追究法律责任;
(1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并不服从集团相关主管调配者;
四、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为职工缴纳各项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养老、失业)。由于个人原因提出不办理社保的,其责任由个人承担。试用期期间乙方不享受各项保险,通过试用期后方可办理工伤意外保险,其他险种陆续办理,在一年之内全部办完。由于部分险种是需要提前缴纳费用的,如员工提出辞职,或公司辞退/开除职工,公司将有权扣除已缴纳的剩余不在职月份的参保金额。
五、其它未尽事宜或有疑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沟通。
我已对上述条款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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