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 招标文件的发售 2.2.9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2.2.10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更改 2.2.11 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 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 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 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 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 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 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 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